3.
本件126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為雜草地、雜樹林,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 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