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7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樓為增建。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自 住,母親於30年前於此建物內自殺,有嚴重漏水情形,雖曾經做防水處理,但仍有漏水
9.
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暫編99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