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1月21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現況為部分建物(門 牌號碼:平元102之57號)坐落、部分雜木林。
3.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現況現為建物、景觀樹木、菜圃、空地及 雜草木等。
4.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 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