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指界稱:「查封之238建號 建物一樓後側、二樓陽台、屋頂突出物為增建」。債權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另債 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住,無出租、出借,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5.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 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並應於投標時檢附「無 自用農舍證明」(請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辦),或於投標時提出:
13.
稅捐稽徵單位開 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4.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向建管單位申請)。上開二項文件均須檢具,未檢附者,或檢附不全致無從即時判斷投標人 是否符合資格者,其投標為無效。如投標人提出之文件與實際情形不符,致得標後無法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其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6.
本件拍賣之暫編28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