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804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基地,部分為屋間空地及雜草木遍布,791地號土地則有數棟建物坐落,及部分則為屋間空地,796地號土地現況則做為農用,有種植農作。
3.
804地號土地相連,惟土地之四周界址仍待鑑界始能確定。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作物、地上物及建物,拍賣之
4.
79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裡,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796地號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上揭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份比例共同承買。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0.
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限。3‧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12.
804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5‧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六、拍賣標的
13.
804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4.
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