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847-6地號土地是27建號、6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座落基地,查封現場發現 系爭建物內3樓有些壁癌、漏水等情形。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不動產之所有 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及建物拍定後不點 交。
7.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人行使 優先承買,需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得標人如為建物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 係建物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同順序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 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 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 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10.
62建號建物占用鄰地847地號土地部分,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拆屋還地之危 險。
11.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 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