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13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497地號位於滿平街2巷13號建物前之鐵皮柵欄延伸至溪崑二街112巷35弄內編號034033路燈前,其上有鐵皮屋占用,另有滿平街2巷27號建物加蓋處部分占用,部分為道路用地。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使用情形所提及之建物佔用本次拍賣標的土地,建物所有人於收受法院第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時,請具狀向法院陳報,由法院審酌是否具有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