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於測量增建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為本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債務人稱該屋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政人員稱該屋陽台為未登記部分,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自行至現場查勘、向四鄰、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01847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測量時,債務人稱該屋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建物並未向新北市工務局申請震災後建築物分級紀錄,該局無相關資料;亦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俗稱海砂屋)紀錄,本件標的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無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