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據新北市政府回函表示,本件拍賣之4筆土地屬樹林都市計畫範圍,文林段
3.
756地號等3筆土地為第一種住宅區,文林段613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4.
據地政人員指界,標的文林段69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千歲街104巷10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無建物占用;標的文林段696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門牌號碼建物後方之土地,該建物完全占用;標的文林段61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千歲街92巷7弄8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該建物部分占用;標的文林段756地號土地則係由新北市樹林區千歲街2號、4號及6號建物部占用。前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另標的部分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且供不特定人通行,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或是否也列為既成道路,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表示,標的文林段695地號部分土地為68使字第479號使用執照、67使字第2275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2061號建造執照)、68使字第466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280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標的文林段696地號土地係68使字第479號使用執照、67使字第2275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206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標的文林段756地號土地係67使字第1644號使用執照、67使字第2981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175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及本公司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9.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0.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1.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