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23地號兩筆土地相鄰,其上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為巷道;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共有人所有,無分管,無出租、出借。
4.
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兩地毗鄰,皆坐落一整片建物,另有部分土地為巷道,222地號地形略為方形,223地號地形方整,地勢皆平坦,整體區塊主要臨約4至6米寬之新興路與營南路222巷。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