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金拍 114竹金職方34丙

新竹縣湖口鄉三元段24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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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24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06
保證金:
101.2
總坪數:
513.2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513.2 坪
總現值:
416.7 萬
拍後增值:
-89.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鴻智
陳鴻智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學堂
地 址: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61巷5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竹縣 湖口鄉 三元段 242地號,面積 3,775.5 m2,持分 20/48,47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竹縣 湖口鄉 三元段 286地號,面積 295.8 m2,持分 20/48,3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8)
2.
法院於民國(下同)88年7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286地號位高速公路旁,一片雜林,不易進入;242地號上有數棟土塊厝,共有人戴金清稱該土地部分由其使用種文旦樹及土塊厝,其亦居住在此,無分管約定。兩筆土地分兩地方皆位於郊區山坡處。嗣於114年4月1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86地號土地為雜林,無路可達;242地號土地為部分雜林,部分菜園,位於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二段422巷11號房屋前方。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未臨路,兩筆土地不相連。惟土地上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土地之編地使用種類: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8.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2.
本件242地號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土地增值 (2)
1.
新竹縣 湖口鄉 三元段 242地號
3,775.5 m2 × (20/48) × 2,500 元 - 476 萬元
= -82.7萬元
2.
新竹縣 湖口鄉 三元段 286地號
295.8 m2 × (20/48) × 1,900 元 - 30 萬元
= -6.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4
1拍 不點交
2,440.8 坪 / 2,210 萬
2025/12/19
1拍 不點交
59.5 坪 / 180 萬
2025/12/19
1拍 點交
47.5 坪 / 250 萬
2025/12/19
1拍 不點交
132.6 坪 / 3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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