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均無法抵達該標的,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及通行等法律關係。依空照圖所示,應均為樹林。本件因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通行利用等法律關係,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參萬貳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之農業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