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39-1地號土地上有龍山 街83號三合院主堂部分及面對主堂左側廂房之部分坐落其上;1046-7地號土地 上有前開三合院主堂左側廂房之部分及後方房屋座落。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 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1039-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 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1.
本件1039-1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依據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未現耕 之他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 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12.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 之證明。
1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039-1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1046-7 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