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指界及勘測時陳稱本標532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 坐落,其餘部分為空地,5342地號土地為芭樂園,為債務人所種植,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5342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標的無抵押權 設定。
6.
本標5328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 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上開標 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 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 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534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本標5342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 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8.
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 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本標5342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 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10.
本標5342地號土地未經鑑界,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