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建物1棟(門牌:臺南市善化區大成路 319-1號),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25180號)特別變賣後之減價 拍賣底價。
7.
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10.
依系爭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1棟同段829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