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5地號土地相鄰,位於新北市路燈547174東方相鄰,上為道路及農地,68地號土地未臨路,75地號土地單面臨路,68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未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不得承受該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75地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