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5建號建物為鋼鐵造無牆搭採光材質塑膠網室,建 物有設置附表編號1至6之太陽能設備(與建物合併拍賣)。據債務人稱系爭建 物由其自行使用,但年久失修,目前網室破損嚴重且室內雜草叢生,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依契約終止,拆表解聯, 目前無售電收入,另目前有積欠土地所有權人租金等語。惟實際情形請應買 人先行查明注意,法律關係請自理,法院不代為處理。
2.
本件除附表編號1至6之動產外,其餘建物內之動產,除附合於215建號建 物,或屬建物之從物或附屬物外,其餘動產非屬拍賣範圍。上述不動產及動 產現況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建物及附表編號1至6之 動產依現況點交。
3.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 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5.
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應提 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 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六、本件建物坐落之
6.
3185地號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 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7.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 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 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8.
又債務人就附表動產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簽訂太陽光 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編號:19-PV-104-0265,電號:19-52-1378-39-
10.
動產數量為設定動產擔保之數量,惟經自然耗損,實際數量以 現況為 準,上開與第三人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之法律關係,拍定 後由拍定人自行洽詢第三人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自理,本 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11.
本件拍賣之太陽能設備(動產)均為舊品,勘用情形應以實際及主體為 限,另動產實際數量因有零件設備滅失或自然耗損等因素,本院不負瑕疵擔 保責任,點交時仍以現況實物為主,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 得以物品損壞或數量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12.
拍定人需持拍定證明書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後,重新與台灣電 力股份 有限公司簽約,有無簽約資格限制,請自行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由拍 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