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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347地號土地上有果樹、部分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 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 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 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該占用部分不點交且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 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