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一樓有神明廳並供奉神明與祖先牌位,目前斷水斷電,屋內堆放衣服與雜物 而凌亂,且依債權人查報稱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如該查報屬實,則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反之,則不點交。
2.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經本院向宜蘭地檢署查證後,曾有第三人於該建物內自殺(此有宜蘭地 檢署函文與相關相驗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3.
本件暫編1051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