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943地號 (重測前1164-44地號)、1064地號(重測前1164-43地號)種有果樹、菜 園,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陳報樹木為假扣押債權人所種植。另本院於111年 9月2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繼承自謝0維部分,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
4.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 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 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 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2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 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 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 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 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