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經地政人員於114年3月27日指界稱:
2.
1171地號 均位於路燈定位編號206254號西南方約30至50公尺處,上有種經濟作物;1173 地號緊鄰於路燈定位編號206254號南方,上有一無門牌建物占用;1175地號位 於路燈定位編號206254號北方10公尺處,上有一無門牌建物占用;
5.
1194地號分別位於中正三路318巷57號建物北方70公尺至170公尺處之雜 木林。上開中正三路318巷
6.
57號房屋納稅義屋人稱係經土地共有人 多數同意搭建及無償供居住使用,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解決 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土地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另上開建 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時,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上開主張優先承買權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