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礁溪鄉林尾路19之1號房屋坐落其上,另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短期蔬菜。本件乙標僅拍賣土 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2.
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4.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