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725-7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為新興街93號房屋後方鐵皮加蓋(即本 件暫編建號)占用。另74建號建物有增建,據在場人稱其為債務人母親表示該屋為其一人 居住使用,債務人未住於此,已許久未聯絡。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本件建物及土地均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
2.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3.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 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 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土地共有人均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之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 拍賣,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
5.
就本件拍賣建物部分,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建物共有人。就本件拍賣土地部分如土地 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 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惟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 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