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28─9地號兩筆土地相連,與鄰地混合使用,現為魚塭。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現為魚塭,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又水池(魚塭)部分與鄰地混合使用,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邊界未必相符,且未經鑑界無從確認經界權利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之土地部分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定著物(如水泥或磚砌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均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9.
耕地承租人,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權(耕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460條之
11.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