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137–5地號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翠峰路70巷33號建物西南方約97公尺處之雜木林;142─3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33號建物西南方約76公尺處之雜木林;145─1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33號建物西南方約120公尺處之雜木林;146─1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75號建物西南方約90公尺處之雜木林;146─2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75號建物西南方約110公尺處之雜木林;148─3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75號建物西南方約92公尺處之雜木林;150─6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35號建物東北方約55公尺處之雜木林與道路;150─9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35號建物西南方約35公尺處之雜木林與道路;172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70號建物南方約3公尺處之雜木林與菜園;174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70號建物西北方約10公尺處之雜木林與菜園;306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75號建物西南方約112公尺之雜木林;
3.
392地號相鄰,位於翠峰路70巷70號建物東南方約65公尺處之雜木林。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3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