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148─2地號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翠峰路70巷75號建物西南方約160公尺處之雜木林;280地號位於翠峰路70巷33號建物東南方約112公尺處之雜木林;173地號其上座落翠峰路70巷70號之磚石造建物與建物西側之房屋,含水泥鋪面之庭院及菜園,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3.
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5.
28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148─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殯葬用地,17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其使用、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