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係全部,未據查報債務人有現實占有使用部分。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拍賣標的1176地號上有建物,1179地號上有一磚造平房,實際位址均 需鑑界始知。另本件依
3.
1179謄本載明,兩宗土地重測界址尚有爭議未解 決,請應買人自行調查後再行應買。拍定後如無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得依 現況聲請點交。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