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9日執行期日,債務人在場稱99建號建物是與其他親屬共有等 語,經入內檢視建築內部牆體均有滲水、霉斑,建物外鐵皮屋頂部分鏽蝕脫落;地政 人員稱754地號土地位於永吉七街與台九線巷口水溝旁雜草地;755地號土地位於永吉 七街與台九線路口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草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3.
9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 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 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約25.26平方公尺使用鄰地(草芬段784地 號),約1.55平方公尺使用鄰地(草芬段795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 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754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