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第三人即承租人在場陳稱:查封之編號1建物由其向債務人租用,每月租金為1萬 元,查封之建物因颱風天花板吹翻,鐵捲門損害有漏水。另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土 地上放置數個盆栽;編號2土地上除查封之編號1建物外,另有一間非查封拍賣之鐵皮屋建物。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11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 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
4.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 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5.
拍賣之建物係興建完成之農舍,基地及建物須移轉登記予同一人所有,且投標人應符合無 自用農舍條件。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本件訂於115年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