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2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67地號土地為巷弄、花圃,280地號土地為花圃、果樹、短期作物及雜木,281地號土地為雜木。
3.
據鑑價報告記載:267地號土地現況為花圃及巷道使用,280地號土地現況為種植果樹、短期作物、花圃及雜木,281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26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計畫道路,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