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6月2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樓有增建、4樓全部為增建,惟仍應 以實測為準。債權人於現場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一樓臨時出租攤販使用,有部分壁癌 無漏水。
3.
債權人於114年7月10日具狀陳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無出租。
9.
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暫編66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定;又該建物占用鄰地626-6地號7.96平方公尺、626-14地號11.6平方公尺、689地號42.16平 方公尺、734地號5.02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