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2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065地號土地為雜草地,1068地號土地為雜草地及上新里上新1之15號建物坐落,1069地號土地坐落上新里上新1之16號建物,1074地號土地坐落無門牌磚瓦坍塌之建物、雜草地及擺放植栽,1077地號土地為巷道及坐落無門牌磚瓦坍塌之建物,985地號土地為空地、雜木,1022地號土地為雜草地、雜木及短期作物,1025地號土地為巷道、空地。
3.
據鑑價報告記載:1065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1068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坐落及雜草空地,1069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坐落,1074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建物坐落、種植植栽及雜草空地,1077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坐落及巷道使用,985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及空地,1022地號土地現況種植短期作物、雜草及雜木,1025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及巷道使用。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107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計畫道路;102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均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