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70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木地、部分短期作 物,170-3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木地、部分短期作物,172地號現況為部分水 溝、雜草雜木地,172-3地號現況為部分鐵皮鴿舍、部分水溝及部分雜草雜 木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 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均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地上建物均為其他共有人 所有,此部分均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平坦;未臨路。
3.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6.
172-3地 號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依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 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 建築,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