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63-4地號為門牌號碼五結鄉大 吉三路118號建物部分坐落及前方空地及果樹;1063-5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五結 鄉大吉三路
5.
118號建物部分基地坐落及前方鐵皮屋及空地,其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同坐落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 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 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