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大吉二段1040地號土地現況為執行標的建物坐落之基地,包含騎樓增 建及通往二樓之樓梯;經地政人員測量後稱,一層建物於前、後均有增建,
2.
三層建物 之增建與前案相符,並未變動。一樓部分,債務人在場稱胞弟於十多年前在門口騎樓上吊 自殺,本件建物自住,無出租,屋內家具設備用品齊全,於客廳擺置床架及神桌;
3.
三 樓部分,依在場清潔工稱,本件建物非債務人自住,係由債務人妹妹居住使用,屋內家具 設備及用品齊全,二樓部分牆壁有脫漆壁癌現象。拍定後建物一樓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 點交。
4.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6.
本件建物一樓部分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 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8.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 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