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慎5461

新北市貢寮區龍門街47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70
  • 10 點閱
  • 0 列管
  • 2026/1/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3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170
保證金:
34
總坪數:
26.6
坪單價:
6.4萬/坪
持分地坪:
62.1 坪
公告建坪:
26.6 坪
總現值:
28.1 萬
拍後增值:
-71.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農業區
主建坪:
26.6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陳潔于
陳潔于
法拍專員
經紀業:鑫享居
地 址: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6號13-6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5)
1.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7地號,面積 44.1 m2,持分 1/6,5 萬
(農業區 )
2.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8地號,面積 102.2 m2,持分 1/6,10 萬
(農業區 )
3.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9地號,面積 102.1 m2,持分 1/3,15 萬
(農業區 )
4.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580地號,面積 583.1 m2,持分 1/6,45 萬
(農業區 )
5.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581地號,面積 594.5 m2,持分 1/12,25 萬
(農業區 )
建物 (1)
1.
新北市貢寮區龍門街47號,建號 70,持分 1/3,70 萬
一層:167.99二層:96.18合計:264.17 (2層加強磚造、鐵皮造)
法院筆錄 (12)
2.
據114年7月3日之執行筆錄,系爭龍門街47號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執行時債務人在 場,系爭房屋有神明廳,為加磚鐵皮二層房屋。另
3.
419地號土地上有該系爭房屋座落 佔用。另據地政人員稱
4.
581地號位於龍門街23之1號建物東南方約11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 木林。另依謄本記載,建物總面積為264.17平方公尺,其中23.9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17地號,1 26.9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18地號,96.5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19地號,0.2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98 地號,0.9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98-1地號,15.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25地號,請投標人注意。另 債務人稱系爭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又本件標 的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 險。又本件標的建物係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 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 的不含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意。又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14年8月26日新北拆 認二字第1143271338號函,本案經本大隊違章建築系統無違建資料可稽,然查該址坐落於農業 區,至其構造物是否涉有水土保持或農業使用等其餘規定部分而涉有公共安全疑義,建請依各 權責之目的主管機關規定為準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 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 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 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6.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8.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 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 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9.
本件土地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10.
第460條 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 拍定,其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1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12.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 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 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 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
土地增值 (5)
1.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7地號
44.1 m2 × (1/6) × 2,800 元 - 5 萬元
= -2.9萬元
2.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8地號
102.2 m2 × (1/6) × 2,800 元 - 10 萬元
= -5.2萬元
3.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9地號
102.1 m2 × (1/3) × 2,800 元 - 15 萬元
= -5.5萬元
4.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580地號
583.1 m2 × (1/6) × 800 元 - 45 萬元
= -37.2萬元
5.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581地號
594.5 m2 × (1/12) × 800 元 - 25 萬元
= -21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4
2拍 部分點交
412.2 坪 / 306 萬
2026/1/14
2拍 不點交
2.3 坪 / 6.7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北市貢寮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