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慎5461

新北市貢寮區龍門街47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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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9 ~ 2026/07/08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123.3
保證金:
24.7
總坪數:
26.6
坪單價:
4.6萬/坪
持分地坪:
62.1 坪
公告建坪:
26.6 坪
總現值:
28.1 萬
拍後增值:
-44.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農業區
主建坪:
26.6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5)
1.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7地號,面積 44.1 m2,持分 1/6,3.7 萬
(農業區 )
2.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8地號,面積 102.2 m2,持分 1/6,7.3 萬
(農業區 )
3.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9地號,面積 102.1 m2,持分 1/3,10.9 萬
(農業區 )
4.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580地號,面積 583.1 m2,持分 1/6,32.6 萬
(農業區 )
5.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581地號,面積 594.5 m2,持分 1/12,18.2 萬
(農業區 )
建物 (1)
1.
新北市貢寮區龍門街47號,建號 70,持分 1/3,50.6 萬
一層:167.99二層:96.18合計:264.17 (2層加強磚造、鐵皮造)
拍賣紀錄 (3)
1拍,2026/2/3,總底價 170萬,保證金 34萬,坪單價 6.4萬/坪,流標
2拍,2026/3/3,總底價 144.7萬,保證金 29萬,坪單價 5.4萬/坪,流標
3拍,2026/3/31,總底價 123.3萬,保證金 24.7萬,坪單價 4.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據114年7月3日之執行筆錄,系爭龍門街47號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執行時債務人在 場,系爭房屋有神明廳,為加磚鐵皮二層房屋。另
2.
419地號土地上有該系爭房屋座落 佔用,又依土地謄本所示其上有
3.
30建號建物,投標人應再自行查明。另據地政人員稱5
4.
581地號位於龍門街23之1號建物東南方約11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另依謄本記載,建 物總面積為264.17平方公尺,其中23.9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17地號,126.9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 18地號,96.5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19地號,0.2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98地號,0.90平方公尺占用 鄰地398-1地號,15.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25地號,請投標人注意。另債務人稱系爭房屋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 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又本件標的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 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 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標的建物係佔 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 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座落土地,請投標 人注意。又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14年8月2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71338號 函,本案經本大隊違章建築系統無違建資料可稽,然查該址坐落於農業區,至其構造物是否涉 有水土保持或農業使用等其餘規定部分而涉有公共安全疑義,建請依各權責之目的主管機關規 定為準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 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 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 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6.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8.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 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 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9.
本件土地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10.
第460條 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 拍定,其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土地增值 (5)
1.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7地號
44.1 m2 × (1/6) × 2,800 元 - 3.7 萬元
= -1.6萬元
2.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8地號
102.2 m2 × (1/6) × 2,800 元 - 7.3 萬元
= -2.5萬元
3.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419地號
102.1 m2 × (1/3) × 2,800 元 - 10.9 萬元
= -1.4萬元
4.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580地號
583.1 m2 × (1/6) × 800 元 - 32.6 萬元
= -24.8萬元
5.
新北市 貢寮區 舊社段 581地號
594.5 m2 × (1/12) × 800 元 - 18.2 萬元
= -14.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5/13
1拍 不點交
49.8 坪 / 49.2 萬
2026/5/13
1拍 不點交
27.7 坪 / 11 萬
2026/5/5
1拍 不點交
19.8 坪 / 205 萬
2026/4/29
1拍 不點交
112.6 坪 / 15.1 萬
2026/5/13
2拍 不點交
358 坪 / 126 萬
2026/5/13
2拍 不點交
5,766.7 坪 / 1,772.5 萬
2026/5/13
2拍 不點交
311.8 坪 / 132.2 萬
2026/5/13
2拍 不點交
101.8 坪 / 32.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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