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5清899

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南勢坑小段28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701
  • 10 點閱
  • 0 列管
  • 2026/6/2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24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01
保證金:
140.2
總坪數:
4,557.9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4,557.9 坪
總現值:
557.5 萬
拍後增值:
-143.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撈洞段南勢坑小段 281地號,面積 75,338 m2,持分 1/5,70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3)
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南勢坑小段(下同)28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 貢寮區南勢坑路3號』房屋南方約2.4公里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 路。」等語。而上開南勢坑路3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 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 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3.
115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使 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業用地,土地產權持分所有5分之1;現 勘情形:勘估標的位於和美漁港西側約2.98公里、102甲縣道北側約2.67公里之 間,據領勘人表示土地現況為雜木林,其中內含約2米?之產業道路,經查坐落 地勢為陡斜坡,土地形狀為不規則狀。」等語。
4.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設定普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9.
本件共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建物 所有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符合法定要件 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如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確認)。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 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 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不得異議。 六、本件共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第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該第三人得就符合法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 (如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確認)。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 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 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 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 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 議。
10.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之(應有部分)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 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 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2.
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14.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15.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16.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 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7.
本件拍賣之土地(應有部分)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 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 明文件。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撈洞段南勢坑小段 281地號
75,338 m2 × (1/5) × 370 元 - 701 萬元
= -143.5萬元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北市貢寮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