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71地號土地為雜草地及數棵蕉樹。
3.
114年8月12日、114年8月15日債權人具狀陳報:171地號土地上為空地、雜草、香蕉,查無何人占有。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分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