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2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73地號土地為空地,有部分盆栽放置。774地號土地為道路。
3.
776地號土地為空地。782地號土地為道路。
4.
上開土地上之盆栽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8.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0.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