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2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搭有鐵皮棚架, 現作為停車場使用。
3.
114年11月21日債權人陳報,執行中有第三人稱其承租本件土地,並搭建地 上鐵皮建物。
4.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 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土地上如有建物坐落,該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0.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