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鄰居表示現無人居住。一樓為一廳一廚一衛一房;二樓為三房, 前方有祭祀神明;三樓為鐵皮加蓋屋頂。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債務人就建物坐落基地即興山段562地號有應有部分20分之1,請注意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 及第838條之1規定之適用。
10.
本件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又其占用562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 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另本件建物按 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