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2月4日至現場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4地號土地未臨路,位於門牌號碼平鎮區華隆街351巷42號之右前方,為休耕中田地,部分為空地;246地號土地為休耕中田地;323地號土地為休耕中田地,小部分為既成道路;564地號土地位於路燈定位編號:平鎮區0208349號之後方,現為雜樹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9.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