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4年3月20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標的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增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及火災受創、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有配一停車位,位於B1,編號42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經法院詢問守衛室保全人員標的建物管理費繳納情形,稱已積欠1年多約16,660元之管理費(每月1,190元)。保全人員稱汽車位為債務人所有,機車位由管委會提供,惟因債務人欠繳管理費,已強制收回機車位。
5.
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六、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