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6月20日查封履勘時,拍賣建物部分天花板損壞,部分有滲水水痕。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 之風險。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