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6月20日查封履勘時,拍賣建物部分天花板損壞,部分有滲水水痕。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 之風險。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