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年7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3筆土地 相連,與其人土地同為歸仁區民族北街117巷24號坐落基地使用。
3.
本件114年10月23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表示:該3筆土地現位於兩棟 房屋之間,需要鑑界才能知道明確地方。另依估價報告書記載,該3筆土地現況 以圍牆隔離,無法入內察看。
4.
本院查得之土地使用狀況如上,又土地實際位置及有無他人建物坐落,由 應買人於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確認。上開土地現況應買人請務必再 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