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六甲六街9號建物坐落,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上有建物、樹及空地,土地為裡地,又據債權人陳報土地尚有一鐵皮建物(門牌號碼六甲六街9號)及三合院平房建物(門牌號碼勝利 街214巷3號)坐落,其餘空地種有果樹,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 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