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98地號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 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 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4.
399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5.
本件399地號土地上另有雜木,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 定人自理。
9.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0.
本件拍賣之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六、本件拍賣之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 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11.
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