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68地號現為空地, 重劃中;另據鑑價報告記載:468地號未臨路,需經他人土地始臨安中路6段148 巷,現況為雜草。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