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67地號上有建物佔 用(門牌:明山路42巷9號)、部分巷道、部分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債權人於114年11月21日具狀陳報:地上房屋之住戶為債務人大哥之兒子, 房屋為其所整建、使用。
4.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5.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1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