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3地號有部分空地,部分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本筆土地為分割後之預留巷道用地;170地號土地上有老舊三合院式右廂房建物占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身居北部,未實際使用現場土地,現場土地、建物均為共有人使用、占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因163地號土地為170地號土地之預設聯絡道路,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須二筆土地同時承買。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